(1)對涉及混凝土結構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應進行結構實體檢驗。結構實體檢驗應包括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約定的項目;必要時可檢驗其他項目。
(2)結構實體檢驗應由監(jiān)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實施,并見證實施過程。施工單位應制定結構實體檢驗專項方案,并經監(jiān)理單位審核批準后實施。除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外的結構實體檢驗項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完成。
(3)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檢驗宜采用同條件養(yǎng)護試件方法;當未取得同條件養(yǎng)護試件強度或同條件養(yǎng)護試件強度不符合要求時,可采用回彈-取芯法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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