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建工〔2009〕223號
南通市建設局關于明確
建設工程設立招標控制價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工程造價計價行為,指導招標人正確合理確定招標控制價,維護招投標各方主體的正當權益,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07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08)和省建設廳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全市建設工程設立招標控制價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全市范圍內國有和國有控股投資建設工程在進行施工招投標時招標人應設立招標控制價。設立招標控制價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二、招標控制價是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的最高限價,一個項目只能設立一個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應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計價依據編制,并嚴格執(zhí)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人工、材料、機械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資單價,有關費用計取標準按江蘇省建筑、裝飾、安裝、市政等工程計價表和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執(zhí)行;材料價格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指導價(指導價缺項的按市場信息價或市場詢價);項目措施費應按照招標文件中措施項目清單內容綜合考慮施工方案和施工技術管理水平。
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招投標的需要,選擇典型工程測算并發(fā)布建設工程招標價調整系數幅度范圍。
四、招標人應根據擬建項目的特點和市場價格水平并參照調整系數幅度范圍確定招標控制價。在確定招標控制價時應明確招標控制價調整系數,不得采用標底總價下浮的形式,調整幅度在分部分項和措施項目費用的綜合單價計算中得以體現,其他項目費(計日工除外)、規(guī)費、稅金及發(fā)包方供應的材料不得在調整范圍。招標控制價計算程序如下:
招標控制價計算程序 |
序號 |
費用名稱 |
計算公式 |
備注 |
一 |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費用 |
(工程量*綜合單價-材料暫估價)*(1-招標調整系數)+材料暫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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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措施費用 |
(一)*費率或(工程量*綜合單價-材料暫估價)*(1-招標調整系數)+材料暫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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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其它項目費用 |
計日工*單價*(1-招標調整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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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規(guī)費 |
(一+二+三)*費率 |
按規(guī)定計取 |
五 |
稅金 |
(一+二+三+四)*費率 |
按規(guī)定計取 |
六 |
工程造價 |
一+二+三+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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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標人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發(fā)布招標控制價應當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日7天前,包括費用總表、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材料價格表、采納的招標價調整系數值及有關說明發(fā)給投標人。
六、招標控制價實施備查制度。招標人在招標控制價公布的當天,應持招標控制價有關資料與填寫的《南通市建設工程招標項目招標控制價備查受理單》(見附表)一并報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備查資料包括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標底招標控制價成果等文件(含電子文檔)。
七、投標人對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3天前向招標人和招投標管理機構書面提出異議內容,招標人應當及時核實,經核實情況屬實的,招標人應當調整招標控制價并通知所有招標人,同時再報送原備查機構。
投標人對招標人公布的核實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前向招標管理機構提出書面投訴,招標管理機構會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投訴進行處理,發(fā)現確有錯誤的,責成招標人修正。
八、對投標人提交的書面投訴,投訴人要求對招標控制價進行復核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對招標人設立的招標控制價進行復核。復核確認的招標控制價誤差范圍在±2%以內(含±2%)的,原招標控制價有效,復核費用由投訴人承擔;誤差在±2%以外的,招標控制價應以復核確認的為準,復核費用由原招標控制價編制單位承擔。
九、招投標管理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招標控制價計價行為的監(jiān)管,對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yè)人員不執(zhí)行國家、省、市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和公示。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招標控制價受理單
抄送:江蘇省造價管理總站、江蘇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南通市建設局辦公室 2009年7月30日印發(fā) (責任編輯: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