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部門規(guī)章:《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號)修改內容如下:
一、第三條修改為:公路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等特殊情況;(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提供勘察設計;(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提供勘察設計;(五)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勘察設計,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第十二條修改為: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應當公開招標。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其他公路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出認定。
三、第十八條修改為: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資格預審結果和招標文件應當報交通運輸部備案,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資格預審結果和招標文件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四、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和第五十四條中的“交通部”修改為“交通運輸部”。
五、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和第五十二條中的“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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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