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建市管[2012]33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實施《上海市城鄉(xiāng)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于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見》(滬建交[2011]1032號,以下簡稱《意見》),現(xiàn)就有關實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意見》第二條所稱現(xiàn)行的工期指導標準(或工期定額),指國家和本市現(xiàn)行有效施工工期定額,包括以下工期定額:
。ㄒ唬度珖y(tǒng)一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2000)》(建標[2000]38號);
(二)《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市政工程、公用管線工程,市政公用廠、站工程);
。ㄈ渡虾J薪ㄔO工程施工工期定額(2011)》(建筑、市政和軌道交通工程)(滬建交[2011]1235號),見附件;
(四)相關行業(yè)建設主管部門發(fā)布的有關專業(yè)工程工期定額。
二、本市建筑、市政和軌道交通工程應優(yōu)先適用《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定額(2011)》,缺項項目可適用《全國統(tǒng)一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2000)》和《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定額(2011)》(建筑、市政和軌道交通工程).pdf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yè)市場管理總站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責任編輯:建筑小白) |